重点调整内容:
1、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方式,由原年初一次性注资改成每月缴费到账后自动注资。
2、职工医保原门诊统筹、门诊慢性病过渡至新门诊统筹待遇,无需约定任何医药机构,全市所有医药机构都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分层级医药机构采用不同个人自付比例,三级医院自付比例较前有所提高。
3、新门诊统筹:不需要卡上余额用完,起付标准后直接进入统筹待遇享受。
4、门诊特殊病增加至23类(含不同治疗方式),仍需约定医疗机构。
特别注意:
(1)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变更为:放疗、化疗、介入治疗、靶向治疗、内分泌治疗五类,开具门特鉴定表时要注明,需要一年一复评。
(2)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结核原为慢性病待遇,现需要重新鉴定办理门特手续。
5、住院起始费调整为在职和退休标准一致,个人自付比例调低。
6、单次住院使用乙类材料,在8万元(含8万元)以内部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%,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,职工医保个人自付(享受大病补助待遇),居民医保个人全自费(不享受大病补助待遇)。
一、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:
在职职工:
1、由每年年初一次性注资调整为每月注资。
2、计入标准调整,每月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%注资至个人账户,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。
3、单位每月缴纳到账后自动注资(当月15号后,最晚至次月6号);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后7个工作日自动注资。
退休人员:
1、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年初一次性定额划入。(注资金额同2022年)
2、2022年办理好退休手续并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,注资金额按照2022年12月份的退休养老金折算成全年医保注资基数,企业退休人员注资比例7%,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注资比例4%。
二、三目录重大变化:
药品目录:
合规超限价:根据省相关文件,部分药品售价超出支付标准部分,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统计口径。
耗材目录:
(1)甲类耗材: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。
(2)乙类耗材:单次住院8万元(含8万元)以内部分先行自付比例为20%。
职工医保: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自付(享受大病补助)
居民医保: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费(不享受大病补助)
三、新门诊统筹政策:
1、所有职工(在职,退休,公务员,失业人员,建国前老工人)从2023年1月1日起,终止所有原门诊统筹及门诊慢性病待遇,全部转入新门诊统筹待遇。
2、无需约定任何医药机构,全市所有医药机构都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
3、居民医保待遇不变。
4、离休,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待遇不变。
机 构 |
在职职工 |
退休职工 |
可报费用限额 |
起付标准 |
医保支付 |
个人自付 |
起付标准 |
医保支付 |
个人自付 |
社区医疗机构 |
500 |
80% |
20% |
300 |
90% |
10% |
12000 |
一、二级医疗机构 |
75% |
25% |
85% |
15% |
三级医疗机构 |
60% |
40% |
70% |
30% |
门诊部、药店(小限额2000) |
60% |
40% |
70% |
30% |
举例:
张某,在职职工医保,在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,发生900元甲类全公费费用。
500元起付线个人承担,剩余400元门诊统筹报销400*0.6=240元,个人支出160元。
合计个人支付660元(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)。
四、居民医保门诊待遇:
1、居民医保进入限额:1000。报销比例:约定定点 50%,转诊或医联体上级40%,未转诊 20%。
2、两病(糖尿病、高血压)报销范围:药品符合费用剩余未报销部分。
基金支付限额:一种病800,两种病 1000,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合并计算。
报销比例:约定定点60%,转诊或医联体上级 50%,未转诊 0%。
五、门诊特殊病:
2023年1月1日起无锡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(以下简称门特)范围,包括:恶性肿瘤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严重精神障碍、血友病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(含治疗方式)以及儿童Ι型糖尿病、儿童孤独症、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。
我市原门特病种不在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范围内的,不再作新增认定。
特别注意:
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变更为:放疗、化疗、介入治疗、生物靶向药物治疗、内分泌治疗一年一复评;(开具门特鉴定表时请具体注明)
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结核原为慢性病待遇,现需要重新鉴定办理门特手续;
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,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特治疗费用,均可纳入保障范围;
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门诊医药费用,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
市区职工医保“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”的就医管理和支付政策按照锡医保服务〔2020〕23号和锡医保服务〔2020〕29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(1000元/月辅助费用,待遇不变);
由对应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,进行门特诊断和认定,开具门特登记表,至门诊大厅审核盖章处盖章,大厅医保中心大病保险员办理登记。
类别 |
统筹基金支付比例(三目录符合门特治疗费用) |
个人自付 |
在职职工 |
97% |
3% |
退休职工 |
98.50% |
1.50% |
建国前老工人 |
99.10% |
0.90% |
居民医保 |
90% |
10% |
六、职工住院待遇:
起付标准:
(1)已认定为门诊特殊病种“恶性肿瘤”、 “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”、“慢性肾功能衰竭”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参保患者,住院起付标准减半。
(2)职工精神病患者在大市范围内指定精神专科医院住院免起付。
(3)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护理机构住院的,只收取一次起付费用。
机构 |
一级及以下(含护理院)、社区医院 |
二级医疗机构 |
三级医疗机构 |
第一次 |
300 |
600 |
900 |
第二次 |
150 |
300 |
450 |
第三次及以上 |
75 |
150 |
225 |
统筹基金支付
(1)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,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,由职工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。
(2)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。
机构 |
一级及以下(含护理院)、社区医院 |
二级医保支付 |
三级医保支付 |
三级个人自付 |
在职 |
97% |
95% |
90% |
10% |
退休 |
98% |
97% |
95% |
5% |
建国前老工人 |
99% |
98% |
96% |
4% |
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
(1)职工住院超限额以上部分: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(50万以上部分),支付比例95%。
(2)职工大病保险部分:住院类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,经职工基金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初步补偿后,按以下规模再次予以保障:
人员类别 |
起付标准 |
分段 |
支付比例 |
普通人员 |
18000元 |
1.8万(含)以下 |
0 |
1.8万—10万(含) |
60% |
10万以上 |
80% |
医疗救助对象 |
9000元 |
0.9万(含)以下 |
0 |
0.9万—10万(含) |
65% |
10万以上 |
85% |
七、居民住院待遇:
起付标准
(1)无减半政策;
(2)居民精神病住院不免起付线;
(3)按以下起付标准执行:
类别 |
社区医院 |
一级、未定级 |
二级医疗机构 |
三级医疗机构 |
学生、少儿 |
150 |
150 |
300 |
450 |
其他居民 |
200 |
300 |
600 |
900 |
统筹基金支付
(1)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,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,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。
(2)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。
社区医院 |
一级、未定级 |
二级医保支付 |
三级医保支付 |
三级个人自负 |
90% |
85% |
75% |
65% |
35% |
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:
人员类别 |
起付标准 |
分段 |
支付比例 |
普通人员 |
18000元 |
1.8万(含)以下 |
0 |
1.8万—10万(含) |
60% |
10万以上 |
80% |
医疗救助对象 |
9000元 |
0.9万(含)以下 |
0 |
0.9万—10万(含) |
65% |
10万以上 |
85% |
八、住院待遇:
1、普通住院
职工:市内无需转诊,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刷卡结算;
居民:市内需转诊,未转诊先行自付20%后按规定报销(起付线不变);
2、长期异地就医、医院转院:职工、居民待遇同本地;
3、自主转院、未转诊:职工、居民均先行自付20%后按规定报销(起付线不变)。
九、“双通道”管理药品
1、将门诊特定药品纳入门特保障范围,实施与门特一致的基金支付比例和保障层次,就医管理仍应执行“三定”管理的要求。
2、门诊特定药品的个人先行比例统一调整为25%。
3、责任医师要严格执行药品申请手册规范,开具申请表,门诊大厅审核盖章处盖章,按以下渠道申请“双通道”药品待遇:
(1)在院办理:由患者或代办人直接在院内门诊大厅大病保险员处办理;
(2)线上办理:由患者或代办人通过“灵锡”APP-更多-医疗健康-医保查询-国谈药申请;或“无锡医保”微信小程序-国谈药申请,上传申请表、相关病历材料、使用人身份证,线上申请办理;
(3)中心窗口办理:由患者或代办人携带申请表、相关病历材料、社会保障卡至市无锡市医保中心(广瑞路2号)三楼办理审批手续,符合条件的当场备案登记。
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医保办
2022年12月31日